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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场域与媒体场域并不是非此即彼——评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9/20 11:10:35|点击数:

  日前,浙江大学发布了《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校师生在媒体及其“两微一端”发表的原创作品,根据其传播效果和影响力,将可被认定为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可等同于国内权威、一级、核心等学术期刊论文,并纳入晋升评聘和评奖评优。作为国内名校,浙大这一规定引发了舆论对于当前学术评价体系以及学术与媒体关系的重新思考。

  学术界对于媒体的态度向来十分审慎。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就曾经在其著名的《论电视》一书中指出: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结构效应,内在于媒体的“煽动性的逻辑”代替了学术强调的“内在批评”,会限制和扭曲学术表达。

  但与电视不同,互联网的兴起标志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其多元化的渠道与超高的效能为学术观点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学界的传统信息发布方式带来很大挑战。浙江大学的“网络文化成果新规”尝试打破学术场域与媒体场域之间的藩篱,可以看作学界对于这一挑战的正向反馈。

  实际上,现代知识分子本身就具有自我超越与关怀社会的公共特质,依托自己的专业背景,在舆论场中向公众发声,是学者们转化自己的研究、体现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价值的重要途径。早在十年前微博等自媒体出现前后,就兴起过一阵“公知热”,大量具有学术背景的网民开始向公众提供观点和意见;而时到今日,媒体对“专家”的需求可以说是有增无减,甚至今日的“专家”这一词语的意义一定程度上也是由媒体重新定义的。从这个角度看,浙大的新规定探索了学术评价体系与媒体评价体系是否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共性,即知识通过媒体传播产生的社会效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与学术界的内部评价结果进行“兑换”和“变现”,学术场域的“知识逻辑”和媒体场域的“传播逻辑”是否能够对接?

  首先,我认为学术场域与媒体场域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维护学术标准的基础上,少数优秀的“网络成果”未必不能当成学术成果来评价。

  其次,学术场域具有相当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具有稳定的运行机制。而从格局来看,这些“互联网成果”通常是学术研究和学者思考的副产品,不会也不可能成为学术的主流;从评判标准来看,网民的点击率和眼球也不会成为评判学术成果价值的主要标准。

  第三,学者参与媒体传播,对于科研的确具有辅助性的作用。以网络为平台发布研究成果,尤其适合一些实验性、边缘性、个体性的研究选题。这些研究在传统的学术空间中往往受到冷遇,如果他们能够在网络空间成功引起公众的重视,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形成对学术话语的“倒逼”,从而获得一些学术资源,对于研究者来说也不啻为一件好事。

  第四,媒体场域与学术场域经常出现相互渗透、反馈的关系。尤其是学术观点和学术概念经受过媒体和公众舆论的试炼后传播能力会更强。例如,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就是上世纪四十年代他在云南教书时应《世纪评论》杂志之邀所写的连载专栏,其中提出的“差序格局”等概念已然成为经典;而媒体背景的学者吴思先生发明的“潜规则”概念,也成功进入了中国人的日常和学术话语体系。

  总之,对于这种试验性的“成果互认”,公众还是应该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学界内部也应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给予浙江大学一些时间,观察规定的实施是促进还是阻碍了学术发展。如果在实践中浙江大学真的形成了系统的、行之有效的评判标准,我们大可为之高兴;而如果其在事实上引导了科研人员、学者成为点击率和阅读量的追逐者,那考验的将是学术界捍卫学术价值的决心和自我净化的能力。

来源/作者:社会学所/庄弘泰 责任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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